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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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62號聲請人 李自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黎委政 │國泰世華銀│99年7月20日│40,000元│0000000│││││行新莊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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