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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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浚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2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浚豪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浚豪因犯詐欺、強制猥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強制猥褻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強制猥褻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詐欺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1年4月10日)前為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720號、101年度審侵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2│100.09.15│本院100年│101.3.9│本院100年│101.04.10││││月││度簡字第││度簡字第│││││││6720號││6720號│││││││││││├─┼───┼─────┼─────┼─────┼─────┼─────┼─────││2│強制猥│有期徒刑9│100.06.21│本院101年│101.05.31│本院101年│101.07.03│││褻│月││度審侵訴字││度審侵訴字│││││││第9號││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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