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一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國字第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就其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原法院一○○年度聲國字第五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年六月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已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五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經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吳麗女法官黃義豐法官鄭雅萍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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