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冠宏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2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冠宏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單壹拾玖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至14行「下午4時50分許」更正為「下午4時35分許」、第15行「傳真機1臺」刪除,及證據部分補充「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現場圖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查:被告葉冠宏於各期六合彩開獎前多次供人簽賭之行為,無非皆欲達當期最終之六合彩賭博營利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一個同一之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每期六合彩開獎前,被告接受賭客簽賭下注之各個舉動,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接續行為,評價屬於一行為,附此敘明。又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9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可資參照),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扣案傳真機1臺亦為被告所有供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惟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辯稱:賭客是直接拿簽單給伊,扣案傳真機則是伊老婆買團購的東西及經營美容院傳真訂購單用的,沒有使用在簽賭等語(參偵卷第7、31頁反面),卷內復查無其他證據得認此部分扣案物確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聲請意旨容有誤會,亦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2785號被告葉冠宏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冠宏基於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05年4月中旬某日起,利用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住所,提供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賭客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其賭法係不特定賭客以到達現場等方式向葉冠宏簽注,並以核對每星期二、四、六開獎之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組號碼為準,分為「二星」、「三星」等玩法,每注之賭金為新臺幣(下同)10元不等,賭客由1至49等號碼中任意選擇組合號碼簽注,經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後,若簽中「二星」(簽選之號碼與開獎號碼中之任意2組號碼相符;三星之涵義依此類推)、「三星」可分得57倍、570倍之彩金,若未簽中,則賭金悉歸葉冠宏所有,以此從中牟利。嗣於105年5月17日下午4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葉冠宏所有,供經營賭博所用之傳真機1臺、簽單19張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冠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錄影機翻拍照片5張、蒐證照片
1張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暨扣案之上開物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香港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是被告葉冠宏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週重覆的簽賭、對獎,才是常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本件被告自105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上開查獲日止,反覆、持續、連貫地主持多期香港六合彩開獎賭博行為,依上開理由,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獨立犯罪類型,僅成立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行為,為一行為觸犯前開3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上開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檢察官林煒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