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92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訴人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159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