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7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朱淑娟 律師 侯勝昌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15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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