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59號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59號聲請迴避事件,於民國104年9月8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15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年8月28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1159號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及第495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之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方祥鴻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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