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債務人 吳岳蓁吳麗惠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陳報債務人子女除家扶扶助1,700元、3,400元、低收補助5,900元外,有無其他學費、交通補助及其數額?另,家扶扶助與低收補助是否為二筆不同單位出具補助,其補助單位為何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2.債務人104年9月民事陳報狀九陳報目前任職於台北市內湖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每月工作收入4500元部分有無登載於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與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聲請前二年內收入編號05所載任職於社團法人(聲請狀誤載為社國法人)台灣肯愛社會服務協會?是否為同一筆?
3.債務人陳稱名下車輛(AKM-9308)為債務人子女童○○打工購買,請說明上開車輛何時購入及債務人子女打工期間及薪資數額。
4.提○○○鎮○○段○○○號、623號、739號、772號土地謄本並提出估價價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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