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債務人 李漢雲 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任職證明。
2.陳報債務人於何時繼承何人財產、遺產清冊並提出遺產申報書。
3.說明債務人102年9月至103年12月任職月子中心之名稱、送達地點。
4.陳報債務人所居住臺北市○○區○○街○○巷○○號房屋為何人所有?何以陳報之水電費收據收件人為 何玉芬 、電話費手據收件人為 王國龍 並提出證明文件。
5.說明每月支付手機926元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