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3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解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抗告人 巫帥 依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鶯歌區鶯歌國民小學間解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8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許瑞助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