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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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聲字第37號
聲請人 邱瓈靚
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法扶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