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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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082號
債 權 人 SITIKHOIRIYAH 宋茜蒂
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06巷10弄1
0號1樓
債 務 人 BULUSANJOYROLLON杰衣
住新竹縣○○鄉○○路00號
居新竹縣○○鄉○○○街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據第三人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該筆債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9573號事件執行中。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