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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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送達代收人 林元蒼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賴秀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秀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相對人賴秀金已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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