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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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14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王姿芳

債務人 張素卿張芳斌 之繼承人

陳秋錡 兼張芳斌之繼承人

張琬玉 即張芳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琬玉即張芳斌之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芳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零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51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305元

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張琬玉即張芳斌之繼承人、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49305元

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張琬玉即張芳斌之繼承人、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37958元

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含)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37958元

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305元

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張琬玉即張芳斌之繼承人、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7958元

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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