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棉花田時尚攝影館即.
林宜蓁 被告 謝幸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624號),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陳玉聰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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