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儀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附表:
┌─────────────────────────────────────────────┐│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郁文印刷廠│保證責任花蓮第│96年1月31日│48,699元│006804│0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玉││││9││││里分社│││││├──┼───────┼───────┼───────┼───────┼─────┼────┤│002│郁文印刷廠│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12月30日│27,512元│006372│0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玉││││9││││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