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景鴻(原名羅蔡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黃金源 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413號、第753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387號、第14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699號亦併入上開4案併同處理,而上開5案中共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羅景鴻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413號、第753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387號、第14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8年5月22日起至109年11月21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699號亦併入上開4案併同處理,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108年6月26日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又上開5案中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皆呈海洛因陽性反應,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查扣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7年10月15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8/A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8年3月14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413號卷第52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卷第62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9837號卷第42頁),且分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包,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視之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海洛因(含袋)│1包│白色粉末1包,驗前含袋毛重0.2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82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2518公克。│├──┼──────────┼──┼────────────────┤│2.│海洛因(含袋)│1包│白色粉末1包,驗前含袋毛重0.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6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2924公克。│├──┼──────────┼──┼────────────────┤│3.│海洛因(含袋)│1包│白色粉塊1包,驗前含袋毛重0.574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7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5723公克。│├──┼──────────┼──┼────────────────┤│4.│海洛因(含袋)│1包│白色粉末1包,驗前含袋毛重0.356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4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3528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含袋)│1包│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含袋毛重│││││1.981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3公克│││││,驗餘含袋毛重1.978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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