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邱春
吳餘井 吳惠美 吳徐陸妹 吳餘強 吳文鶯 吳餘隆 吳新錢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餘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4,152元(占用面積188.2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2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琦華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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