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吳錦松 被告 吳希超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補正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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