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簡仁助
簡宏昌 陳秀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被告 潘虹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348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平方公尺×面積13
3.232=198,3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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