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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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6號原告豐偉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
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