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71,637元(見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0,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