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115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被繼承人 鄭玉桂 之繼承人)、甲○○(即被繼承人鄭玉桂之繼承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玉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鄭玉桂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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