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小上字第3號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7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396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記載之上訴理由及民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振嘉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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