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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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67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告 陳美華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即高雄○○○○○○○○
法定代理人
即監護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如如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