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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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674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告 陳美華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即高雄○○○○○○○○

法定代理人

即監護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如如

劉鴻平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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