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64~585號104年度聲國字第45~46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64~585號、104年度聲國字第45、46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書狀誤載為聲明異議),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劉又菁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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