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 徐秋嬌
劉垣言 劉豐逸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 劉華椿
吳美玲 劉玉美 劉玉梅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即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號),經原告追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變更訴之聲明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華椿被訴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調偵字第211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貳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賴映岑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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