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陳淑玲
賴政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複代理人 江慧敏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鄒素貞 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反訴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復未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系爭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致使本院無法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反訴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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