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小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小上字第53號上訴人 王月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9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張茹棻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