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受刑人 鐘僑盈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添加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情形,且不影響於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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