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調字第1275號
107年度家救字第244號聲請人 沈源喜 相對人 沈源欽
沈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暨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被繼承人在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沈國能 之遺產;經查,被繼承人沈國能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彰化縣○○鎮○○路○段○○○號」,此有聲請狀所附之被繼承人沈國能戶籍謄本可稽;又查,聲請狀主張被繼承人沈國能之遺產標的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田中內灣郵局的存款」,此有聲請狀所附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可稽。
是依聲請狀所載,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及主要遺產所在地均係在彰化縣;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將本件及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一併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林冠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