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南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9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國南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12時55分」更正為「12時」;附表編號8之數量欄內「10各」更正為「10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倒數第4行補充「又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竟擺攤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復參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尚有3子女待扶養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被告販售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應沒收物品):
┌──┬──────────────┬────┐│編號│扣案仿冒商標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UNDERARMOUR」商標之長│18件│││袖││├──┼──────────────┼────┤│2│仿冒「UNDERARMOUR」商標之長│2件│││褲││├──┼──────────────┼────┤│3│仿冒「UNDERARMOUR」商標之外│5件│││套││├──┼──────────────┼────┤│4│仿冒「UNDERARMOUR」商標之帽│21頂│││子││├──┼──────────────┼────┤│5│仿冒「NIKE」商標之長袖│16件│├──┼──────────────┼────┤│6│仿冒「NIKE」商標之長褲│9件│├──┼──────────────┼────┤│7│仿冒「NIKE」商標之外套│1件│├──┼──────────────┼────┤│8│仿冒「NIKE」商標之包包│10個│├──┼──────────────┼────┤│9│仿冒「NIKE」商標之帽子│9頂│├──┼──────────────┼────┤│10│仿冒「PUMA」商標之長袖│18件│├──┼──────────────┼────┤│11│仿冒「PUMA」商標之長褲│1件│├──┼──────────────┼────┤│12│仿冒「PUMA」商標之外套│4件│├──┼──────────────┼────┤│13│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袖│33件│││├────┤│││1件(警││││方採證)│├──┼──────────────┼────┤│14│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褲│38件│├──┼──────────────┼────┤│15│仿冒「adidas」商標之短袖│4件│├──┼──────────────┼────┤│16│仿冒「adidas」商標之包包│7件│├──┼──────────────┼────┤│17│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6件│├──┼──────────────┼────┤│18│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10件│└──┴──────────────┴────┘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9796號被告黃國南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國南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adidas」商標,均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使用權,指定使用於服飾等商品;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PUMA」商標,均係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使用權,指定使用於服飾等商品;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UNDERARMOUR」商標,均係美商昂德亞摩公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使用權,指定使用於服飾等商品;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NIKE」商標,均係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未提出告訴,下稱耐克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使用權,指定使用於服飾等商品。又上開商標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該等商品,竟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間某日起至108年12月10日為警查獲止,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之攤位,陳列販賣仿冒前開商標圖樣之服飾等商品,以供不特定消費者前往選購。嗣經警喬裝消費者向黃國南購得「adidas」仿冒商標商品1件,送件後確認係仿冒品,而於108年12月10日12時55分許,前往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上開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昂德亞摩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國南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智財局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等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為佐。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或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被告自108年8月某日起至108年12月10日為警查獲時止,所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3千元部分,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5日
檢察官蔡妍蓁附表┌──┬─────────┬─────────┐│編號│品名│數量│├──┼─────────┼─────────┤│1│UNDERARMOUR長袖│18件│├──┼─────────┼─────────┤│2│UNDERARMOUR長褲│2件│├──┼─────────┼─────────┤│3│UNDERARMOUR外套│5件│├──┼─────────┼─────────┤│4│UNDERARMOUR帽子│21頂│├──┼─────────┼─────────┤│5│NIKE長袖│16件│├──┼─────────┼─────────┤│6│NIKE長褲│9件│├──┼─────────┼─────────┤│7│NIKE外套│1件│├──┼─────────┼─────────┤│8│NIKE包包│10各│├──┼─────────┼─────────┤│9│NIKE帽子│9頂│├──┼─────────┼─────────┤│10│PUMA長袖│18件│├──┼─────────┼─────────┤│11│PUMA長褲│1件│├──┼─────────┼─────────┤│12│PUMA外套│4件│├──┼─────────┼─────────┤│13│adidas長袖│33件│├──┼─────────┼─────────┤│14│adidas長褲│38件│├──┼─────────┼─────────┤│15│adidas短袖│4件│├──┼─────────┼─────────┤│16│adidas包包│7件│├──┼─────────┼─────────┤│17│adidas外套│6件│├──┼─────────┼─────────┤│18│adidas帽子│10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