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重光 上訴人即被告 吳佳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鴻珠 等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9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2,36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