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 曾仁德玄祐 診所
劉泓志 蕭秀玲
送達代收人 楊岫涓 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蘇治芬 縣長訴訟代理人 許淑雲
廖亦菁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登記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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