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即債務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聲請假扣押事件,經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一字第七八五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之財產依法聲請假扣押,蒙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全一字第七八五二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已達成協議,假扣押已無必要,為此,爰依法聲請鈞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第按,本件聲請人甲○○○係屬債權人,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乙○○以九十一年度全一字第七八五二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此業經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度全一字第七八五二號保全程序卷宗,查核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依右揭規定意旨,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