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未依核定事業擴展計畫使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 張奕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未依核定事業擴展計畫使用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經訴字第098061064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10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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