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原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告 傅沛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8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宇霖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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