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安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8709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安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 徐安仁 因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87次)│有期徒刑7月(63次)│有期徒刑1年4月││││││├────────┼──────────┼──────────┼──────────┤│││││││103.03.22至103.06.19│103.06.20至103.08.25│││犯罪日期│(其中103.05.01至103│(扣除編號3之既遂犯│103.07.30至103.08.25│││.05.03休息)│行)│││││││├────────┼──────────┼──────────┼──────────┤││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22592、22593、2447│第22592、22593、2447│第22592、22593、2447││年度案號│6、31282、31322號、1│6、31282、31322號、1│6、31282、31322號、1│││04年度偵字第888、121│04年度偵字第888、121│04年度偵字第888、121│││6號│6號│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8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8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2.06│105.12.06│105.12.06│├───┼────┼──────────┼──────────┼──────────┤││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8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18│106年度台上字第1118││判決│││號│號││├────┼──────────┼──────────┼──────────┤││判決│105.12.06│106.05.04│106.05.0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255號(編號2至3定│││第2314號(本件應執行│第825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09.19│105.08.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656號│第639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89號│106年度訴字第18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1.12│106.10.1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289號│106年度訴字第1853號│││判決├────┼──────────┼──────────┼──────────┤││判決│106.02.18│106.11.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3576號(編號1至4定│第18709號(執畢日109││││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