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甲○○
           號4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
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