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73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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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73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17日上午9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
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現金卡契約書、現金卡契約變更約定
書、循環理財帳號項下之各項擔保品契約內容、存摺存款交
易查詢、單一利率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