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28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之生效證明書(大陸地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二00八)盤法民一初字第五八六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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