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畹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
1.聲請人失業相關證明,如無法提出,請切結失業。
2.聲請人領取失業給付金額相關證明,如無領取,請說明原因,並切結之。
3.聲請人領取低收入補助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