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前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4年10月2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5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台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