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三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及補充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其中編號2、3二罪原確定判決已依同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為犯罪時間,均於96年4月24日以前,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1號、95年度訴字第857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20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茲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3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陸月,經減│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刑為有期徒刑參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期│88年6月間至10月間│92年1月間某日│91年間至93年4月間││年月日││││├──────┼─────────┼─────────┼─────────┤│偵察機關年度│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及案號│94年度偵字第20031│95年度偵字第4954號│95年度偵字第9727號│││號│││├───┬──┼─────────┼─────────┼─────────┤│最後│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1號│96年度上易字第920│95年度訴字第857號│││││號│││├──┼─────────┼─────────┼─────────┤││判決│95年3月24日│96年10月4日│96年12月13日│││日期││││├───┼──┼─────────┼─────────┼─────────┤│確定│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1號│96年度上易字第920│95年度訴字第857號│││││號│││├──┼─────────┼─────────┼─────────┤││確定│95年4月24日│96年10月4日│97年9月1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刑法第216條、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210條、商業會計法│215條│3款、稅捐稽徵法第│││第71條第1款、稅捐││43條第1項、第217│││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已宣告減刑│已宣告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拘役或罰金金│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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