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92年12月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11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10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5090785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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