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 陳金松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黃金柳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同時提出書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
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萬2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前段,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爰裁定如主文後段。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