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訴字第8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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