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哲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劉哲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為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各個案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檢察官之意見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表:受刑人劉哲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106年9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訴│106年12│臺灣│106年度訴│107年1月│彰化地檢107│││害防制│1年。│17日│6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314號│月15日│彰化│字第1314號│9日│年度執緝字第│││條例│││字第2105號│地方│││地方│││341號│││││││法院│││法院││││││││││││││││││││││││││││││├─┼───┼────┼────┼─────┼──┼─────┼────┼──┼─────┼────┼──────┤│2│毒品危│有期徒刑│106年6月│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訴│107年1月│臺灣│106年度訴│107年2月│彰化地檢107│││害防制│9月。│30日│6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453號│31日│彰化│字第1453號│22日│年度執緝字第│││條例│││字第2466、│地方│、107年度││地方│、107年度││342號││││││2527號│法院│訴字第47號││法院│訴字第47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106年11│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訴│107年1月│臺灣│106年度訴│107年2月│彰化地檢107│││害防制│9月。│月11日│6年度毒偵│彰化│字第1453號│31日│彰化│字第1453號│22日│年度執緝字第│││條例│││字第2466、│地方│、107年度││地方│、107年度││342號││││││2527號│法院│訴字第47號││法院│訴字第47號│││││││││││││││││││││││││││││├─┴───┴────┴────┴─────┴──┴─────┴────┴──┴─────┴────┴──────┤│註:編號2至3之罪刑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53號、107年度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