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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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姷妡
劉宇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152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犯通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相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份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4152號被告甲○○女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村○○○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巷○○○號7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婚姻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8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20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於
101年2月21日易科罰金及併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丙○○於103年3月7日與乙○○結婚,為有配偶之人。甲○○為丙○○之友人,其知悉丙○○為有配偶之人,詎丙○○、甲○○竟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105年11月24日起至105年12月8日止之間某日,在甲○○位於彰化縣○○鄉○○○路○○號住處,由丙○○將陰莖插入甲○○陰道內插動之方式,而為通姦、相姦之性交行為,甲○○因而受孕,並於106年8月16日,在彰化縣○○市○○路○段○○○號「 蕭弘智 診所」,產下女嬰吳○蓁(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嗣乙○○於106年6月4日,經友人告知後,始知悉甲○○與丙○○為性交行為並因而受孕之情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丙○○於偵訊時│證明全部犯罪事實。│││之供述││├──┼─────────┼──────────────┤│2│被告甲○○於偵訊時│證明全部犯罪事實。│││之供述││├──┼─────────┼──────────────┤│3│告訴人乙○○於偵訊│證明全部犯罪事實。│││時之指訴││├──┼─────────┼──────────────┤│4│告訴人與被告甲○○│佐證被告丙○○、甲○○為通姦│││之間的微信對話資料│、相姦行為,被告甲○○因而受│││、被告丙○○之個人│孕,並於106年8月16日,在「│││戶籍資料、被告吳姷│蕭弘智診所」產下女嬰吳○蓁之│││妡之個人戶籍資料、│事實。│││吳○蓁之個人戶籍資││││料、蕭弘智診所106││││年10月9日函。││└──┴─────────┴──────────────┘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被告丙○○、甲○○前分別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渠等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檢察官吳宗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陳雅文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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