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26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陸捌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陸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證據
一、甲○○曾因竊盜及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5月確定,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經減刑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復曾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12月5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6月10日下午2時,在臺中市○○路與國光路口之「北基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成煙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6月24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綠川東街交岔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吸食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680公克、驗餘淨重0.4660公克)。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70005654號鑑定書1份(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確係甲基安非他命)、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毛髮檢驗結果報告1份(被告經送驗之頭髮經檢驗測得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判定其曾於
1.5個月內施用安非他命毒品)。
㈢、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680公克、驗餘淨重0.4660公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